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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动态

关于科研项目市补配套经费使用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5-18 阅读次数: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温州市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129号)精神和《关于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温大行政〔2017〕196号),对国家级科研项目市补配套经费使用做补充规定如下:

一、市补配套专项资金的使用主管部门,为温州大学科学技术处和人文社科处,负责此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和资金使用配置,负责组织本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二、市补配套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当年下达,当年使用,使用期为一年。当年末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不再结转学校继续使用;

三、涉及设备、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应尽早启动,当年采购项目,当年完成支付;如果来不及支付的采购指标,被市财政收回的部分,需要列入次年市补配套经费列支;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所有采购项目启动时间,截止到当年11月30日,12月份不再启动采购;

四、学校按现行政策进行配套的项目组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P01),限定使用期为两年,本年度配套的项目,本年结转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在次年市补配套中安排解决,本年到期的项目,如本年有结余,年终清零,不再结转使用;

五、市补配套专项统筹使用的资金,包含学院、研究所统筹(P05)和科研管理部门统筹。应根据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学校统筹,学院执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年初各学院、部门需要向科研管理部门申报预期绩效目标,编制科学的预算方案,经科研部门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后,上报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统筹部分,需要科研管理部门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六、市补配套专项统筹的使用,应严格遵照市财政备案方案执行,中期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因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需要向科研管理部门申请,由科研部门组织经论证,报市财政审批后执行。

七、市补配套专项资金的支出,依据〔2017〕196号《关于温州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划拨给项目组的配套经费。应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可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其它费用等,其中劳务费不得超过该配套经费的60%。

2.市补配套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的经费。专门用于学校学科、科研提升与发展,包括:学院科研条件的改善;大平台、大项目、大成果等的培育;研究生、博士后、临聘研究人员和访问学者等的劳务费(最高不超过该配套经费的60%);依托重点实验室、平台、中心等设立开放基金项目等,不得用于行政办公类场所的装修、教学场所(实验室除外)环境改善、一般办公类设备购置等与科研、学科建设无关项目的支出。开放基金项限校外人员申报,经费不得外拨。

3.所有市补配套专项资金,不得列支校内在编人员激励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合作费和招待费。

八、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市补配套专项资金的统筹监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特此通知

科技处 人文社科处 计财处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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