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大行政〔2017〕278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国际学生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国际学生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大学
2017年9月29日
温州大学国际学生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为引导国际学生全面发展,激励在单项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国际学生,结合成人影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对象
未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国家“孔子学院”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温州大学校长奖学金的国际学生。
第二条申请基本条件
(一)无旷课;
(二)必修课程无不及格;
(三)未受到纪律处分,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具体评选条件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
根据“学业成绩C2计算公式”计算所得的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评定。本学年学业成绩C2总评分名次列同专业年级前1/3,学业成绩总评分高者优先。获奖比例和奖金为:
1.学习优秀一等奖 2% 500元/人
2.学习优秀二等奖 5% 300元/人
3.学习优秀三等奖 10% 200元/人
(二)科技创新奖学金
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和学科竞赛活动,具有科技以及学科创新成果或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个人或团体。
分创新一等奖、创新二等奖;一等奖800元、二等奖500元。
1.科技创新一等奖,奖金800元。获奖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主办的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2)在各类学会主办的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以上;
(3)论文被SCI、EI、ISTP收录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
(4)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2.科技创新二等奖,奖金500元。获奖需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
(1)在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主办的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优胜奖,或在各类学会主办的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2)在校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3)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校级立项;
(4)论文被SCI、EI、ISTP收录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第二作者,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申报该项奖学金时,需附有关证明复印件,对于发表杂志或期刊的等级,以学校有关部门的认定为准。
(三)学习进步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进步明显,学业成绩总评分较上一学年在同专业年级中提高10个名次以上;并未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者。奖金200元。
(四)品德高尚奖学金
用于奖励思想品德高尚的学生、包括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表现突出、影响较大。奖金500元。
(五)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任期满一学期以上的寝室长,班级、学院、社团、学校学生干部,或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工作,并在工作中有出色表现的学生。奖金500元。
(六)公益服务优秀奖学金
热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无偿为社会服务,表现突出或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等。奖金500元。
(七)实践工作优秀奖学金
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暑期社会实践、短学期实习等实践环节),成绩突出或获得院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团体。奖金500元。
(八)体育优秀奖学金
非体育专业学生在校级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个人或团体。奖金500元。
(九)文艺优秀奖学金
非专业学生在校级以上文学、艺术、演讲、辩论和摄影等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证书的个人或团体,为班级、学院、学校争得荣誉者。奖金500元。
(十)创业优秀奖学金
学生个人积极参加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和创意活动,具有较强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在校级创业计划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个人或团体。奖金500元。
第四条评奖程序
单项奖学金评选工作由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负责实施,每年一次,与“温州大学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同时进行。
每位学生每学年可同时兼报不超过三项奖学金,但获得学习优秀奖的同学不可兼报学习进步奖。
在评奖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实行班级、所在学院和学校三级公示制度。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生根据本人表现,对照评奖条件,向所在学院或班级提出申请,填写单项奖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班主任召集班级测评小组,对提出申请国际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报所在学院。
(二)所在学院对班级上报的单项奖学金申请者进行初评,并将初步名单在学院内公示,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后,将单项奖学金初评名单报送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召集国际学生奖学金及荣誉评审工作小组,对单项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发文。
(三)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负责对所在学院的评奖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并在评奖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学生的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奖励办法
(一)单项奖学金获奖者名单,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予以表彰,发给荣誉证书。
(二)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和证书,收回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已获奖学生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学校处分者,将取消其荣誉。
(三)未特别标注说明的,个人或团体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奖金等同。
第六条本办法由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