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大行政〔2017〕268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国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大学国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大学
2017年9月27日
温州大学国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国际学生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引导国际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促进学生在德育、智育、能力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国际人才,根据《温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2017修订)》,结合成人影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国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促进国际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二条国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力求科学合理地反映国际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三条国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C的内容主要包括行为表现C1、学业成绩C2、能力素质C3三部分,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考核指标 |
主要内容 |
计算方法 |
行为表现C1 |
遵纪守法 学风状况 寝室文明 |
采用在基准为(70分)基础上加减分的方式计分,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记作100分。 |
学业成绩C2 |
课程成绩 HSK考试 专业技能(竞赛) |
学习成绩Cj+HSK考试加分+专业技能竞赛加分 Cj=∑(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记作100分。 |
能力素质C3 |
创新创业 科研论文 文体活动 技能素质 |
采用在基准为(50分)基础上直接加分的方式计分,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记作100分。 |
第四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或一学期及以上学习活动的国际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下同)为单位进行测评。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学年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五条国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按50%计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
行为表现C1由班级和所在学院学生科汇总、公示,学业成绩C2由所在学院教学科汇总、公示,能力素质C3由学生个人自评申报,所在学院教学科、学生科共同审查认定;班级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下同)按照国际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及奖学金名额数报所在学院学生科审核,所在学院复核、公示后,报国际学生奖学金及荣誉评审工作小组审定。
第六条本办法没有列举但确能反映国际学生行为表现、学业成绩、能力素质的项目,由学生本人或班级测评小组提出,所在学院商同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认定并确定加减分值。
第七条测评权重
指标 权重 年级 |
行为表现 |
学业成绩 |
能力素质 |
大一 |
20% |
65% |
15% |
大二 |
20% |
65% |
15% |
大三 |
20% |
60% |
20% |
大四 |
|
研一 |
20% |
55% |
25% |
研二 |
20% |
50% |
30% |
研三 |
|
第二章 行为表现测评
第八条行为表现(C1)是指学生在遵纪守法、学风状况、寝室文明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九条行为表现测评采用在基准分(70分)基础上附分的方式计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0分。
一、基本要求
(一)遵纪守法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我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
2.不干涉他人宗教信仰,不在校内开展集体宗教活动,不在校内发展、唆使、鼓励他人加入相关宗教组织,不在校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不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宗教信息。
3.不打架斗殴,不敲诈勒索他人,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二)学风状况
1.学风端正,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不拖欠学费。
2.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3.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习和实践活动。
(三)寝室文明
1.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在宿舍区内不喧哗、不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
2.不损毁宿舍及公共区域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按时缴纳住宿费、水电费。
3.不留宿他人,无男女同居现象,未经审批不在校外留宿,无23:00之后迟归现象。校外住宿地址变更及时向所在学院学生科报备。
二、赋分
(一)加分项目
级别 加分 内容 |
省 |
市 |
校 |
学院/学区 |
班 |
备 注 |
每学期全勤 |
/ |
/ |
/ |
/ |
10 |
|
每学期旷缺课≦4学时(2次) |
/ |
/ |
/ |
/ |
5 |
文明寝室 |
/ |
/ |
4 |
/ |
/ |
集体表彰 减半加分 |
先进事迹受表扬 |
12 |
9 |
6 |
2 |
1 |
说明:其他经所在学院商同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认定的加分项目。一学年内被评选为不同级别、同一项目的加分取最高分。
(二)减分项目
1.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参与有损于我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减50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减50分;参加或组织非法集会,非法宗教活动的,减40分;在校园里或网络社交平台传播宗教、发展宗教成员的,减15分/次。
2.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50分/次;记过处分减40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30分/次;警告处分减20分/次。
3.没有事先请假,每学期无正当理由的无故旷课>4节者,减1.5分/节,上课迟到、早退者,减0.5分/次(三次迟到或早退作一节旷课),满分10分,扣完为止。
4.寝室安全卫生检查不合格,有在寝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在宿舍区内喧哗、打闹,23:00之后迟归等不文明行为;或有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或水电费、校外住宿地址变更未报备所在学院等不诚信行为,未达到《温州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被学校、学院、班级通报批评的个人或集体,每人分别减6分/次、4分/次、1分/次。
5.其他未列入事项,由所在学院商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酌情处理,认定的减分项目。
6.同一行为同时受多项处罚,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
第三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十条学业成绩(C2)测评主要由所修课的课程成绩、HSK考试加分以及专业技能竞赛加分构成。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成绩(学分加权平均分)。其计算公式为:C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不含双专业、辅修专业)+HSK考试加分+专业技能竞赛加分。
其中,课程成绩按学年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采用五级分制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换算: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0分。
第十一条补考合格者,取得学分,以60分计入该学年课程成绩测评;重修成绩按最高考试成绩计入当学年课程成绩测评。
第十二条国际学生在进入下一个学年学习时,所修总课程不及格数大于或等于8门,其课程成绩测评视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HSK四级考试过者加1分, HSK五级考试过者加2分;HSK六级考试过者加3分。当年加分,但只记高分项。
第十四条专业技能(竞赛)加分
等级 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第一、二名) |
二等奖 (第三至五名) |
三等奖 (第六至八名) |
鼓励奖 (优秀奖) |
备注 |
国家级 |
10 |
6 |
4 |
2 |
集体获奖减半加分 |
省 级 |
2 |
1 |
0.6 |
0.4 |
市(校)级 |
0.4 |
0.2 |
0.1 |
/ |
说明:专业技能以所在学院出具的学校各专业技能(竞赛)项目为准(包含挑战杯)。
第四章 能力素质测评
第十五条能力素质(C3)主要考察学生在创新创业、科研论文、文体活动、技能素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采用在基准分(50分)基础上直接加分的方式计分,累计得分不超过100分。
一、社会活动与学生工作
(一)对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志愿者活动等,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按表1加分;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等获奖前两位作者及征文比赛第一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经学校、学院选拔参加国际、国内、省内、市内交流活动的,分别加3、2、1.5、1分。
表1 社会活动加分
等级 类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院级 |
先进 集体 |
负责人 |
10 |
6 |
4 |
2 |
1 |
成 员 |
9 |
5 |
3 |
1 |
0.5 |
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
10 |
6 |
4 |
2 |
1 |
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征文比赛等获奖 |
5 |
4 |
3 |
2 |
1 |
(二)担任学生干部的按表2加分。担任学生干部且任职一学期以上并履行工作职责的,由班级测评小组核查后报专业学院审核,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加计分。考核不称职的学生干部不加分。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省级加12分、市级加9分、校级加6分、学院级加4分、班级加2分。
表2 社会工作加分
担任校学生组织总负责人(5分),主要干部的(4-3),被吸纳为校级组织I成员(3-2分),被吸纳为校级组织II成员(1分) |
担任学院社团总负责人(4分);副部长(3-2分);社团内各级学生组织负责人(3-2分) |
担任校留学生社区助理(3-2分);楼层长、寝室长(2-1分) |
担任班级干部的(班助等),按班级考评酌情加分(3-1分) |
5-1 |
4—2 |
3—1 |
3—1 |
说明:1.校级学生组织Ⅰ指校志愿者服务中心、校社团联、校学生会、校艺术团等。2.校级学生组织Ⅱ指除校级学生组织Ⅰ之外的学生社团、志愿者组织等全校性学生组织。
(三)校级、院级的社团或志愿者等学生组织的正式干事参加正常工作和组织活动一学期以上的,每学年考核合格者,校级的加1分、院级的加0.5分。同一时间内不同组织不可累计加分。
二、科研项目
(一)科研项目加分
申报学生课题项目并成功立项的,按照表3加分。
表3 科研项目评分
排 名 类 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院 级 |
1 |
0.5 |
— |
— |
— |
— |
校 级 |
3 |
1 |
0.5 |
— |
— |
— |
市 级 |
4 |
2 |
1 |
0.5 |
— |
— |
省 级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 创新项目) |
6 |
3 |
2 |
1 |
0.5 |
— |
国家级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8 |
4 |
3 |
2 |
1 |
0.5 |
(二)学术论文加分。发表学术论文按表4加分。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不同论文按篇数累加计分,同一论文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前三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第三名作者相应项减半计分。学术论文的级别认定以学校科研业绩评定标准为依据。
表4 学术论文评分
等级 类 别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中国一级刊物 |
10 |
5 |
3 |
中国二级A类期刊 |
6 |
3 |
1.5 |
中国二级B类期刊 |
4 |
2 |
1 |
中国三级期刊 |
2 |
1 |
0.5 |
说明:学术期刊标准参照《温州大学学术期刊(著作)定级标准(2017年版)》(温大行政〔2017〕193号)
三、文体活动
(一)文体竞赛加分。参加政府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文体竞赛获奖和未获奖的,按表5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在正式体育比赛中破全国纪录、省纪录、市纪录、校纪录者,分别另加8分、6分、4分、2分;活动获奖者以名次评出的,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及以后名次(前八名)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应邀参加政府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表演类文体活动(不设奖项)一律按优秀奖计分,表演类文体活动学年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参加市级、校级、院级文艺与体育竞赛,累计最高加分分别不超过8分、6分、4分。
表5 文体竞赛评分
获奖等级 |
国际竞赛 |
全国竞赛 |
省级竞赛 |
市级竞赛 |
校级竞赛 |
院级竞赛 |
一 |
40 |
35 |
8 |
4 |
3 |
2 |
二 |
40 |
25 |
5 |
3 |
2 |
1.5 |
三 |
36 |
15 |
4 |
2 |
1.5 |
1 |
优秀奖 |
5 |
4 |
3 |
1.5 |
1 |
0.5 |
参加比赛 |
3 |
2 |
1.5 |
1 |
0.5 |
0.5 |
(二)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加分。在合法刊物和媒体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按表6加分。所有作品加分应有出版刊物或网址,不同作品按篇数累加计分,同一作品被转载的按转载载体最高级别计分;集体合作作品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国内刊物和媒体级别参照校宣传部有关认定标准。在国外媒体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加分标准参照表7。
表6 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
国家级纸质媒体(8分);国家级其它媒介(6分) |
省级纸质媒体(6分);省级其它媒介(4分) |
市级纸质媒体、校报(2分);市级其它媒介(1分) (累计不超过8分) |
校级纸质媒体(1分);校级其它媒介(0.5分) (累计不超过4分) |
院级纸质媒体或者其它媒介 (累计不超过 2分) |
8—6 |
6—4 |
2—1 |
1—0.5 |
0.5 |
说明:1.媒体包括纸质媒体和其他媒体如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2.新闻作品包括消息、通讯、言论、新闻照片、电视片、广播稿等。
四、技能素质
获得国籍所在国或我国国家认可的各级各类能证明技能素质的资格证书、职业证书、上岗证书等每项可加2分(驾照除外)。
第五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六条国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C)为行为表现(C1)、学业成绩(C2)、能力素质(C3)得分的加权之和,不同年级权重系数不同。在校综合测评成绩为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的平均值。
第十七条测评结果经所在学院审核后,应在本测评单位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所在学院应在一周内核查并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测评结果应用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定优秀学生的基本依据;
(三)转专业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得参加当学年的评优:
(一)行为表现测评不合格;
(二)课程成绩测评不合格;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或学院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港澳台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留学生教育与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